聲請復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聲字,109年度,52號
TYDV,109,消債聲,52,20201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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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聲字第52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林成棟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林成棟准予復權。
事實及理由
一、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受免責之裁定確定。 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3 年內,未因第146 條或第 147 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 翌日起滿5 年,此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 條明文規定 。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林成棟業經本院以109 年度消債 聲免字第4 號裁定應予免責,並已核發確定證明書在案,爰 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 條第2 款之規定,聲請裁定復 權。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前於民國104 年7 月2 日依消債條例向本 院聲請債務清理清算案件,經本院104 年度消債清字第28號 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復於清算程序中,債務人名下有南山人 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單解 約金新臺幣(下同)7 萬5,076 元,另加計債權人國泰世華 銀行、凱基商業銀行及永豐商業銀行,於裁定開始清算後執 行受償之款項,總金額為8 萬374 元(但扣除聲請費3,658 元後,實際上僅有7 萬6,716 元供分配),經本院司法事務 官分配完畢。本院司法事務官並以104 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 20號裁定清算程序終止確定在案;復經本院以債務人於聲請 清算前2 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 要生活費用後,仍有餘額31萬8,472 元,而各普通債權人於 前揭清算程序中僅獲得8 萬374 元之分配,尚有差額,且亦 未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免責,而認聲請人有消債條例第13 3 條所定不免責事由,於106 年5 月2 日以106 年消債職聲 免字第4 號民事裁定,裁定債務人不予免責(下稱原不免責 裁定)而確定在案等情。嗣債務人再次向本院聲請本件免責 ,主張其於原不免責裁定確定後,已繼續清償各普通債權人 ,合計為31萬8,504 元,堪認聲請人償還之金額已達原不免 責裁定所認定之差額而經本院於109 年10月12日以109 消債 聲免字第4 號裁定予以免責並確定在案等情,業經本院依職 權調取上開卷宗核閱無訛,是聲請人以聲請復權,於法有據 ,爰裁定准許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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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