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更字第405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張仁福
代 理 人 黃慧敏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
1.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之
個人中文信用報告正本。
2.聲請人前曾參與前置債務協商,請說明於何時參與前置債務協
商?協商內容為何?是否成立協商?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3.提出聲請人目前每月薪資證明文件,如無薪資證明文件,請出
具收入切結書。
4.提出聲請人2 名未成年子女之107 及108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
所得資料清單、最新申請之財產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正本)
。
5.陳報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每期各應繳納
之保險費用若干?各該保險契約迄今之保單價值或解約金若干
?請提出保險公司出具之證明。
6.陳報聲請人及未成年子女現有無領取社會救助補助款、中低收
入或低收入戶補助款或其他社會福利補助?若有,其金額若干
?並請提出領有補助之證明資料。
7.聲請人是否有機車?若有,請提出機車行車執照。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震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4 日
書 記 官 陳𥴡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