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更字第392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林顥翰(原名林博文)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到院。逾期不補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爰 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鄧竹君
附件:
一、請提出聲請人於民國109 年4 、5 月間之收入相關證明文件 (如有強制執行扣款等事由,請提出薪資明細表以供核對) 。若無法提出,則請就此期間之收入簽立切結書陳報到院。二、請提出聲請人自107 年6 月至109 年5 月間各項必要支出費 用單據。
三、請說明聲請人之配偶無法分攤家庭生活費用及未成年子女之 扶養費之原因。
四、請說明聲請人之父母須受扶養之原因。
五、請說明聲請人之父母有無領取政府補助(如年滿65歲之桃園 市老年市民三節禮金、重陽敬老禮金等)。如有領取,請陳 報其補助項目、期間及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