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9年度,379號
TYDV,109,消債更,379,20201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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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更字第379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吳騏均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到院。逾期不補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爰 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鄧竹君
附件:
一、請陳報聲請人於民國104 年7 月至109 年2 月間擔任負責人 之「佳鴻青果行」每月營業額及其相關證明文件(請製表以 供核對)。如有申報營業稅,並請提出各該申報資料。二、請陳報聲請人名下車號: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購入時之 價格。
三、請提出聲請人於109 年1 月至2 月間之收入相關證明文件( 如有強制執行扣款等事由,請提出薪資明細表以供核對)。 若無法提出,則請就此期間之收入簽立切結書並陳報到院。四、請提出聲請人自107 年7 月至109 年6 月間之各項必要支出 費用單據,及自107 年11月至108 年11月間之房屋租賃契約 書。
五、請說明聲請人每月伙食費、交通費高達新臺幣(下同)1 萬 2,000 元、1,500 元之必要性為何?
六、請說明聲請人有無領取政府補助。如有領取,請陳報其補助 項目、期間及金額。
七、請提出所有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有效人壽保險契約 書,並陳報其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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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