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重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整字,109年度,1號
TYDV,109,整,1,2020122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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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整字第1號
重 整 公司 英格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重 整 人 梁哲睿 
      黃振哲 
      黃志堅會計師

代 理 人 張永亮 
      蔡朝安律師
      鍾元珧律師
      陳瑩柔律師
      吳宛怡律師
      楊芝菁律師
重整監督人 施中川會計師兼律師
      張宜暉律師
      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美如 
代 理 人 江鑒恭 
      吳瑜庭 
      吳進佳 
聲明異議人
即債 權 人 名家環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婉霜 
代 理 人 雷皓明律師
      楊于瑾律師
      楊紹翊律師
聲明異議人
即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代 理 人 林永賢 
      張金隆 
債 權 人 海門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哲睿 

債 權 人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法定代理人 邱欽庭 
上列當事人間因公司重整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12月17日所為
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位,關於重整公司代理人之記載應增列「楊芝菁律師」。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容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邱佑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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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英格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格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海門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名家環球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環球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