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拍字,109年度,41號
TYDV,109,拍,41,20201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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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拍字第41號
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非訟代理人 許琳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凱柏(即陳王細妹之繼承人)間請求拍賣
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2000元。
  二、請提出桃園市○○區○○段000 地號之最新「第一類」
    登記謄本。
  三、被繼承人陳王細妹之除戶戶籍謄本。
  四、完整之繼承系統表。
  五、所有繼承人之最新記事未省略之戶籍謄本。
  六、所有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相關資料。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4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4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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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