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拍字第41號
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非訟代理人 許琳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凱柏(即陳王細妹之繼承人)間請求拍賣
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2000元。
二、請提出桃園市○○區○○段000 地號之最新「第一類」
登記謄本。
三、被繼承人陳王細妹之除戶戶籍謄本。
四、完整之繼承系統表。
五、所有繼承人之最新記事未省略之戶籍謄本。
六、所有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相關資料。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4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4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