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抗字第194號
抗 告 人 宏祥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松明
相 對 人 許宏源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12月9
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本及正本承辦法官欄關於陪席法官「法官姚葦嵐」,應更正為「法官謝志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徐培元
法 官 謝志偉
法 官 游璧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張琬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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