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9年度,143號
TYDV,109,建,143,20201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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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143號
原   告 黎光展 


被   告 群越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昇航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272,601 元,應繳裁判費13,672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 元外,尚應補繳13,172元。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
3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常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藍姿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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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群越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