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136號
原 告 黎光展
被 告 三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鈺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物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4 萬3,943 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 萬3,375 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
外,尚應補繳1 萬2,87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日5 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永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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