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9年度,136號
TYDV,109,建,136,20201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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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136號
原   告 黎光展 


被   告 三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鈺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物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4 萬3,943 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 萬3,375 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
外,尚應補繳1 萬2,87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日5 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永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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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三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