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家救字,109年度,154號
TYDV,109,家救,154,20201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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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救字第154號
聲 請 人 李莉妮 
代 理 人 劉欣怡律師
相 對 人 李孟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訴訟救助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經分 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 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 受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 定有明文。又其立法理由揭示:鑑於民事訴訟及行政訴訟之 訴訟救助亦以無資力為前提,而法律扶助之申請人,既符合 本法所定無資力之要件,而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其再向法 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法院就其有無資力,允宜無庸再審查, 以簡省行政成本,並強化訴訟救助之功能。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已 由本院109 年度婚字第531 號受理中),因聲請人前已向財 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桃園分會(下稱法扶基金會)以無資 力為由申請法律扶助,經該分會審核而准予扶助在案,爰依 法律扶助法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規定聲請訴訟救助 等語,並法扶基金會專用委任狀以為釋明。聲請人既經法扶 基金會審核認符合無資力而准予扶助在案,且亦查無聲請人 有何不符法律扶助之事實,是應認聲請人已釋明其無資力支 出訴訟費用。又依聲請人所提出之起訴狀及相關卷證資料觀 之,其起訴並非顯無勝訴之望。從而,聲請人提起本件聲請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曉芳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璧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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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