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家救字,109年度,149號
TYDV,109,家救,149,2020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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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救字第149號
聲 請 人 鄧麗娜 
代 理 人 楊雅馨律師
相 對 人 鄧新發 
上列當事人間之離婚等案件(109 年度婚字第486 號),聲請人
請求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前段定有明文。又經財團 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各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 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 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 條規定之限制 。亦為法律扶助法第63條所明定。
二、本件兩造間離婚等事件(109 年度婚字第486 號),聲請人 因無力支出訴訟費用,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 律扶助獲准等情,業經聲請人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法律扶助申請書、法律扶助基金會桃園分會申請人資力審查 詢問表、案件概述單、審查表、專用委任狀以為釋明,而聲 請人所為之離婚等案件,尚非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 訴訟救助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蘇昭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郭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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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