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婚字第446號
原 告 許汘睿
被 告 陳達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 規定;家事非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非訟事件 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97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家事 訴訟事件,應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家事非訟 事件,應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 之程式,此觀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1 、2 項之規定即 明。又起訴不合程式者,如其情形可補正,應限期命其補正 ,逾期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有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10月 15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 109 年10月23日寄存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 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家事記錄科查詢簡答表可稽,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曉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且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璧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