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9年度,509號
TYDV,109,司聲,509,20201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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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509號
聲 請 人 賴春蘭 
聲 請 人 吳坤勇 
聲 請 人 吳坤炎 


相 對 人 吳永輝 
相 對 人 符立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1,989元 ,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定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前開確 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 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第3 項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等事件,業經本院109 年度訴字第788 號判決確定,訴訟費 用由相對人負擔,為確定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金 額,爰依法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並提出本院自行收納 款項收據1 紙為證,合先敘明。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所預納訴訟費用為新臺幣11,989 元,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前開訴訟費用額,及加給自裁定送 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5%計算之利息。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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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