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9年度,406號
TYDV,109,司聲,406,20201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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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406號
聲 請 人 青田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振宏 

相 對 人 王宥棋 

相 對 人 王雪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相對人各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如附表所示,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加計之利息。 理 由
一、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 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 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 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 文。又同法第93條復規定,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為 確定費用額之裁判時,除前條第二項情形外,應視為各當事 人應負擔之費用,已就相等之額抵銷,而確定其一造應賠償 他造之差額。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109 年 訴字第301 號判決諭知訴訟費用由兩造按該判決附表二所示 比例負擔,並確定在案,有判決確定證明書可稽。合先敘明 。又本院業於民國109 年8 月24日(發文日期)發函相對人 於收受通知後7 日內提出費用計算書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 相對人迄未提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2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 ,僅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卷審查後,本件聲請人預納第一審裁判費新 台幣( 下同) 14,959元,有自行收納款項收據正本在卷可憑 。是以,本件訴訟費用合計為14,959元。準此,相對人各應 給付之金額,確定如附表所示之金額,並均應加給自本裁定 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
│編號│共有人 │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應給付聲請人之│
│ │ │ │訴訟費用 │
├──┼─────┼─────────┼───────┤
│1 │青田實業有│1/4 │ ------- │
│ │限公司 │ │ │
├──┼─────┼─────────┼───────┤
│2 │王宥棋 │1/4 │ 3,740 │
├──┼─────┼─────────┼───────┤
│3 │王雪文 │1/2 │ 7,480 │
└──┴─────┴─────────┴───────┘
備註:
1.附表中關於金額之計算,元以下均四捨五入。 2.各共有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係以新臺幣(下同)14,959 元,乘以各共有人訴訟費用分擔比例所得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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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青田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