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繼字第2953號
聲 請 人
即陳報人
即繼承人 何信茂
相 對 人
即被繼承人 何信銓(亡)
上列聲請人即陳報人即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一、被繼承人何信銓(男,民國00年00月00日出生,國民身分證
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設籍:桃園市○○區○
○街00巷0 弄00號)於民國109 年6 月1 日死亡,聲請人開
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本院依法准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之日起
六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
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六個月內,陳報人即繼承人應向本
院陳報償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
四、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五、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李心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