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繼字第2043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代 理 人 郭景超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馮兆鏞即馮文傑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馮兆鏞即馮文傑積欠聲請人債 務未償,被繼承人於民國105年5月20日死亡,因其法定繼承 人皆已拋棄繼承,是否仍有應繼承之人不明,而其親屬會議 並未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致聲請人對上開遺產無法 行使權利,為確保聲請人之權利,爰依法請求選任被繼承人 之遺產管理人等語。
二、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 議未於1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 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定6 個月以上 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此觀民法第 1177條、第1178條規定自明。次按就維護公益,及調和被繼 承人之債權人與潛在繼承人之利益言,在未釋明有選任之必 要之前,為避免增加被繼承遺產之負擔,法院應駁回選任遺 產管理人之聲請,此亦有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民國104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8號討論結果可參。三、經查,聲請人之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授信綜合額度契約暨 總約定書影本、授信額度動用確認書影本及放款帳戶還款交 易明細等件為證,固堪信為真實。惟依本院所調閱之稅務電 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顯示,被繼承人名下財產僅有對 台燿科技股皆有限公司之投資新臺幣(下同)4,200 元及股 利1,846 元,另本院於109年8月31日函詢被繼承人配偶廖家 嫻有無意願擔任遺產管理人,經廖家嫻具狀陳報並無擔任遺 產管理人之意願。再者,遺產管理人須聲請法院對債權人及 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程序,並預納聲請費用及公示催告登報 費等費用,又需為管理、處分財產、償還債務等清算程序, 勢必產生墊付費用及遺產管理人之報酬,恐達數萬元之間, 是本院分別於109年8月31日、同年10月23日發函通知聲請人 提出若被繼承人之遺產狀態未來顯不足清償遺管人報酬,聲
請人是否同意未來墊付應付予遺產管理人之全部報酬及必要 費用之切結書,然聲請人迄今仍未提出。綜上,本件被繼承 人之遺產狀況顯無法支付管理遺產所生之必要費用及報酬, 若本院准予選任遺產管理人,僅係徒增遺產管理人報酬及費 用,亦浪費相關行政資源。本件顯無選任遺產管理人之必要 ,爰裁定駁回本件之聲請。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1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許惠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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