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9年度,7034號
TYDV,109,司票,7034,20201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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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7034號
聲 請 人 宋大衛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宋秋華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500元。
  二、表明提示日(依票據法第124 條準用第66條第1 項、第
    97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本票未記載到期日者,以「
    提示日」為到期日起算利息。填載如附件所示之正確利
    息起算日(即提示日)寄回本院。)。
  三、提出本票原本。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0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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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