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9年度,7003號
TYDV,109,司票,7003,20201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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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7003號
聲 請 人 黃永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蔡春暉蔡重元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相對人蔡春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
  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9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9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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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