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6889號
聲 請 人 康燾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羅道舜、羅道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
省略)。
二、請表明明確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之年月日(請填載本附
表)。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8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8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