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重上更㈡字第九十號 上 訴 人 寅○○ 卯○○ 辰○○ 右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慶同 被上訴人 子○○ 庚○○ 丁○○ 辛○○ 戊○○ 丙○○ 己○○ 壬○○ 癸○○ 申○○ (林 午○○ (林 未○○ (林 巳○○ (林 右十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吳武川律師 複 代理人 蔡榮德律師 被上訴人 乙○○ (J 甲○○GE 法定代理人 畢秀本 被上訴人 丑○○○○○ 以上住所均右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由受命法官魏麗娟行準備程序,調查證據並試行和解。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一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二庭~B1 審判長法官~B2 法官~B3 法官~B法院書記官 曾瓊安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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