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480號
聲 請 人 鄧吉松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永桂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變更)契約書。
二、提出陳永所有坐落桃園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
最新登記第一類謄本(謄本上須載明所有權人身分證字號)
。
三、請提出債權證明文件影本。
四、請提出相對人陳永桂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