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9年度,477號
TYDV,109,司拍,477,2020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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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477號
聲 請 人 鄭又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蔡家榛郭秋養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地號60、65之不動產附表(詳載地號、面積、權
    利範圍)。
  二、請提出存證信函之回執。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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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