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450號聲 請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非訟代理人 曾語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綠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陳報本件動產是否在債權人占有中。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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