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450號
聲 請 人 美商登士柏西諾德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培寬
一、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完整正確之附表(請增列受款人美商
登士柏西諾德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二、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4 日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4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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