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31825號
TYDV,109,司促,31825,2020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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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1825號
債 權 人 施明燦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絢庭舍計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表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利息不得在退票日之前)。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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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絢庭舍計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