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31750號
TYDV,109,司促,31750,20201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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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1750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非訟代理人 陳智鈞 
債 務 人 陳翊萍 
債 務 人 簡仕隆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陳翊萍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拾伍萬陸仟
  伍佰貳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四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
  零九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以九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伍佰元,如就陳翊萍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
  債務人簡仕隆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陳翊萍應向債權人給付肆佰參拾捌萬捌仟貳佰玖拾肆
  元,及其中肆佰參拾捌萬參仟肆佰肆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九
  年七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四九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
  以九個月為限,如就陳翊萍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
  務人簡仕隆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陳翊萍應向債權人給付壹拾肆萬零陸佰壹拾參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一點四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
  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法官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4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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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