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1750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非訟代理人 陳智鈞
債 務 人 陳翊萍
債 務 人 簡仕隆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陳翊萍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拾伍萬陸仟
伍佰貳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四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
零九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以九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伍佰元,如就陳翊萍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
債務人簡仕隆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陳翊萍應向債權人給付肆佰參拾捌萬捌仟貳佰玖拾肆
元,及其中肆佰參拾捌萬參仟肆佰肆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九
年七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四九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
以九個月為限,如就陳翊萍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
務人簡仕隆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陳翊萍應向債權人給付壹拾肆萬零陸佰壹拾參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一點四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
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法官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4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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