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31336號
TYDV,109,司促,31336,20201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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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1336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張家誠(原名:張金龍)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參拾萬陸仟陸佰玖拾
  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十三點一一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
  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拾陸萬肆仟貳佰貳
  拾伍元,及其中柒萬柒仟柒佰柒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
  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壹仟貳佰元
  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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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