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1065號
債 權 人 劉邦坤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鍾情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500元。
二、請提出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兩件。
三、請提出債務人鍾情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四、請提出與請求金額相符之釋明文件。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6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