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31065號
TYDV,109,司促,31065,20201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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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1065號
債 權 人 劉邦坤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鍾情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500元。
  二、請提出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兩件。
  三、請提出債務人鍾情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四、請提出與請求金額相符之釋明文件。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6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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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