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31063號
TYDV,109,司促,31063,20201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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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1063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非訟代理人 梁倞瑋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高金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欠款清單。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6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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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