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1038號債 權 人 鄭惠丞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許家豪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請求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借據. . . . .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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