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31021號
TYDV,109,司促,31021,20201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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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1021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非訟代理人 陳智鈞 
債 務 人 黃莉婷(即羅美玲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黃合儀(即羅美玲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黃訓和(即羅美玲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羅美玲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
  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佰參拾陸萬玖仟捌佰貳拾陸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一點四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五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6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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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