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30617號
TYDV,109,司促,30617,20201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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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0617號
債 權 人 洪振隆即洪運工程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寶庫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公司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
二、表明債務人正確全名。
三、表明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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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