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0563號
債 權 人 世貿銀座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葉斯祁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楊雅馨律師(即翁仁彥之遺產管理人)間聲
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債 權人貿銀座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最新組織報備證明文件、未 提出債權人貿銀座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最近一次主任委員當 選之證明文件、未提出債務人楊雅馨律師(即翁仁彥之遺產 管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未提出支付命令 「聲請狀」繕本兩件,經本院民國109 年12月11日裁定命其 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9 年12月17日 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 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