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0563號
債 權 人 世貿銀座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葉斯祁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楊雅馨律師(即翁仁彥之遺產管理人)間請
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權人貿銀座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最新組織報備
證明文件。
二、請提出債權人貿銀座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最近一次主任
委員當選之證明文件。
三、請提出債務人楊雅馨律師(即翁仁彥之遺產管理人)之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四、請提出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兩件。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1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