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0235號
債 權 人 傅美玲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李月昇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 12月1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提出對債務人請 求之釋明文件影本、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該裁定已於 109 年12月2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於民 國109 年12月23日提出陳報狀,仍未提出對債務人請求釋明 文件,逾期迄未補正完全,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