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30151號
TYDV,109,司促,30151,20201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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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0151號
債 權 人 大同日本株式會社


法定代理人 張協然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提出債權人相關登記資料。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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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