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0148號
債 權 人 江素綾
債 權 人 洪玉芳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鄭崇文律師(即范姜軍之遺產管理人)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 條、第6 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 事訴訟法第510 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 第510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 3 條第1 項明文可參。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經查聲請狀資料查詢 結果,債務人鄭崇文律師(即范姜軍之遺產管理人)之居住 於新北市,非屬本院之轄區,依民事訴訟法第510 條規定, 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