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30115號
TYDV,109,司促,30115,20201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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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0115號
債 權 人 劉家秀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顏宏文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
二、提出債務人帳戶資料(如存款影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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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