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9223號
債 權 人 高榮彬
債 務 人 何明鴻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伍拾萬元,及自支付
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
第511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債權人未釋明者,毋庸命其補正
,應駁回其聲請,司法事務官辦理督促程序規範要點第2 點
第4 款亦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
,惟查債權人所提出之釋明文件,債權人未提出約定利率為
月利率百分之三點五之釋明文件,債權人請求按月利率百分
之三點五計算利息,超過部分,自屬無據,且除聲明書載明
之伍拾萬元外,其餘之請求並未提出相關之釋明文件,爰依
前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
駁回其聲請。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