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8815號
債 權 人 謝志明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謝顯堯、陳秀英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 11月1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 幣500 元、提出債務人陳秀英最新戶籍謄本、提出請求超過 新臺幣45萬元部分之釋明文件影本、表明請求之利息利率、 表明是否持系爭本票向債務人為付款之提示,該裁定已於 109 年12月1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 ,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