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8513號
TYDV,109,司促,28513,202012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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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8513號
債 權 人 雲觀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俊凱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邦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債 權人雲觀社區管理委員會組織報備證明文件、未提出債權人 雲觀社區管理委員會最近一次主任委員當選證明文件、未提 出債務人邦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最新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 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未提出債務人同意修 繕及支付修繕費之證明文件。經本院民國109 年11月12日裁 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9 年11 月2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雖有提出債權人雲觀社 區管理委員會組織報備證明文件、債權人雲觀社區管理委員 會最近一次主任委員當選證明文件、債務人邦捷建設股份有 限公司最新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 事勿省略),然逾期迄未補正提出債務人同意修繕及支付修 繕費之證明文件,雖聲請人釋明債務人同意修繕之始末,然 其不足釋明債務人同意修繕,並支付修繕費,於法不合,其 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8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8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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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邦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