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7929號
債 權 人 傅春燕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沈孟緯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更正債務人為匯聚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
理人沈孟緯。
二、請提出匯聚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最新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6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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