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6851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亮溪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魏曼婷(即魏嘉政之繼承人)等間聲請支付
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聲請人應為對待給付尚未履行,或支付命令 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又 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者,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9 條、第513 條第1 項 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魏曼婷( 即魏嘉政之繼承人)業於民國109 年2 月9 日已出境、債務 人魏曼竹(即魏嘉政之繼承人)業於民國104 年7 月23日已 出境,有內政部移民署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其 送達應於外國為之,依首揭法條規定,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 於法不合,不應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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