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6466號
TYDV,109,司促,26466,202012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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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6466號
債 權 人 楊弼涵 
債 務 人 立捷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顧念祖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佰萬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九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
  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雙方
  未約定應付利息,其遲延利息之法定利率為年利率百分之5
  ,債權人請求按年利率百分之6 計算,超過部分,自屬無據
  ,應予駁回外,其餘聲請核與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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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立捷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承攬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