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字第61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王綉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鍶美騰有限公司間聲請選派清算人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者,即駁回其聲請。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本件應徵聲請程序費用新
臺幣壹仟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同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
,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5 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聲請。
二、請預估陳祖德律師如願任相對人之清算人,依非訟事件法第
177 條準用同法第174 條規定,可能發生之報酬金額為何。
三、請提出相對人最新財產所得資料清單到院供參。並陳報倘相
對人名下無可供即時換價之財產,聲請人是否願預納清算人
報酬等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第2 項規定,本
院若限期命預納上開清算人報酬等費用,逾期不預納,本院
得拒絕聲請,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綺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謝菁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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