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09年度,3918號
TYDV,109,促,3918,2020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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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促字第3918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廖經豐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萬壹仟陸佰壹拾柒
  元,及其中貳萬玖仟捌佰肆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十
  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七點一一計算之利息
  ,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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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