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促字第3814號
債 權 人 台灣淼昇電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姚建國
非訟代理人 林書緯律師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普昱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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