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09年度,3814號
TYDV,109,促,3814,2020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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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促字第3814號
債 權 人 台灣淼昇電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姚建國 
非訟代理人 林書緯律師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普昱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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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普昱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淼昇電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昇電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電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