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促字第3740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 務 人 許瑋宸(原名:許志祥)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貳仟玖佰伍拾伍
元,及其中壹萬貳仟捌佰壹拾參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八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
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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