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09年度,3636號
TYDV,109,促,3636,20201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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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促字第3636號
債 權 人 蔡正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鄒國強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權已屆清償期之證明文件(如:加速條款)。
  二、請提出債務人未依約履行之證明文件(如:歷次還款明
    細)。
  三、請提出書面定期限催告之證明文件(如:存證信函及回
    執)。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5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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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