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109年度,3626號
TYDV,109,促,3626,20201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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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促字第3626號
債 權 人 遠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智衡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彭富美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權證明文件(債權人所提出之借款契約書未載
    有債務人之姓名及簽章)。
  二、請提出債權已屆清償期之證明文件(如:加速條款)。
  三、請提出債務人未依約履行之證明文件(如:歷次還款明
    細)。
  四、請提出書面定期限催告之證明文件(如:存證信函及回
    執)。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5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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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欣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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