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促字第3626號
債 權 人 遠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智衡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彭富美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權證明文件(債權人所提出之借款契約書未載
有債務人之姓名及簽章)。
二、請提出債權已屆清償期之證明文件(如:加速條款)。
三、請提出債務人未依約履行之證明文件(如:歷次還款明
細)。
四、請提出書面定期限催告之證明文件(如:存證信函及回
執)。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5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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